有意聘用傭工的僱主須符合下列準則:
(a) 僱主在扣除家庭開支後仍有足夠經濟能力僱用傭工。一般來說,以每僱用一名傭工計算,僱主的家庭入息必須不少於每月港幣15,000元,或僱主須擁有款額相若的資產,足以在整個合約期內僱用該名傭工。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區)政府或會不時對家庭入息每月港幣15,000元的數額作出調整。
(b) 傭工與僱主必須簽訂由入境事務處處長指明的標準僱傭合約(ID 407)。
(c) 傭工只須為僱主執行標準僱傭合約(ID 407)內《住宿及家務安排》附表所載的家務。
(d) 僱主不得要求或准許傭工在香港特區逗留期間及在標準僱傭合約(ID 407)第2條訂明的合約期內為他人從事僱傭工作。
(e) 僱主須承諾給予傭工的薪金不少於香港特區政府所公布及在申請聘用該傭工當日有效的規定最低工資。
(f) 傭工必須在標準僱傭合約(ID 407)第3條列明的僱主住所1工作和居住。
(g) 傭工必須獲提供合適和有合理私隱2的住宿地方。
(h) 僱主及傭工僱傭關係的真正目的並無疑問,兩者亦無已知的不良記錄。有關會列為考慮因素的事項,詳見下文第IV章 “違規行為” 部分。
(i) 僱主須為真正居港的香港特區居民。
資料來源:香港入境事務處-從外國聘用家庭傭工(簡便指南)[ID(C)969]
基本勞工法例